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1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孟某与赵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赵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1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721执9号之一审 判 长  武 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