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58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请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彦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