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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代春堂与代荣宽相邻通行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春堂,代荣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代春堂,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代荣宽,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代春堂与代荣宽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52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代荣宽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除放置在胡同内的砖头。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后又进行多次督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逯 鸣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书 记 员  王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