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孟大奇与顺平县人民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大奇,顺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27行初16号原告孟大奇,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委托代理人薄纯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顺平县人民政府。联系电话:761****.组织机构代码:00081589—1。法定代表人田红军,顺平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苑霞,顺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旭辉,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大奇诉被告顺平县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被告土地征收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大奇诉称,“屹马汽车产业配件园”系被告的招商引资的项目,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2014年6月30日晚,原告承包的4.7亩土地上的种植物,被“屹马”的施工人员全部损毁。经了解,原告的土地并不存在征收批准文件,被告作为责任单位,强行征收原告土地并交由屹马公司使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保定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新闻报道;3、顺平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回复;4、孟大奇土地位置图;5、孟振青孟某某粮食补贴存款单;6、孟大奇户口薄;7、挂牌出让公告;8、挂牌成交公示;9、供地结果信息;10、孟二奇孟某某的征地款发放存折。被告顺平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所诉的4.7亩承包地,经顺平县国土资源局对屹马汽车配件园占地情况进行核实,不在我单位征收的范围之内。因此,我单位未对原告孟大奇的承包地实施征收的行政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顺平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有:顺平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2新闻报道不应当作证据来使用;对证据3无异议,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证据4、5、6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7、8、9没有相关机关证据保全、也未提供原件,不具有证据效力;证据10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土地征收行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因与原告提供的证据3相同而未重复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被告均提交的顺平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因不具备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件,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之诉要求确认被告顺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行为违法,但未提供被告作出对其土地实施征收行政行为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大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统 永人民陪审员 尹 亚 静人民陪审员 张明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和 丽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