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601号原告刘某某,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刘训阁,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信丰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