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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马洪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洪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428-1号原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广和,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10660693-2。委托代理人万成刚、高振国,该公司员工。被告马洪强,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青县。委托代理人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洪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洪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文 贵人民陪审员 吴 立 成人民陪审员 宫 业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柳韩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