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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53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宋某,女。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伟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