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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吉国与骆玉忠、梁伟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吉国,骆玉忠,梁伟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234号原告:罗吉国,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生,住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委托代理人:秦玉雲,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玉忠,男,汉族,1990年7月19日出生,住桂林市临桂县。被告:梁伟明,男,住广西临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吉国与被告骆玉忠、梁伟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梁伟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吉国撤回对被告梁伟明的起诉。审 判 员  周素琴人民陪审员  张小红人民陪审员  涂志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唐雯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