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邹银珍、邓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银珍,邓强,邹世广,涂全贞,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邹银珍,女,生于1957年5月17日,汉族,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邓强,男,生于1996年12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子。申请执行人邹世广,男,生于1924年2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父。申请执行人涂全贞,女,生于1929年3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母。被执行人赵明,男,生于1966年1月22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本院受理邹银珍、邓强、邹世广、涂全贞申请执行(2003)涪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明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玉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