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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平舆县某乡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十字路乡十字路村委魏庄。被执行人平舆县某乡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舆县十字路乡曹庄村委。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村委会主任。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小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平舆县某乡某村民委员会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舆县某乡某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