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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梁富与侯志国、李海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富,侯志国,李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84号申请执行人梁富,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化德县长顺镇二完小附近,打工。被申请执行人侯志国,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被申请执行人李海利,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地址同上,系侯志国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化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侯志国、李海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志国、李海利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侯志国、李海利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志国、李海利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赛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