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范超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范超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673号原告李志勇。委托代理人黄维,山东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超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8号。代表人宁延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勇与被告范超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