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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林学化纤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南特种化纤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林学化纤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南特种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1243号原告无锡市林学化纤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鹅湖村。法定代表人柏龙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国民,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华南特种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1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林学化纤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学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华南特种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化纤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学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南化纤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学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林学化纤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江阴市华南特种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无锡市林学化纤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