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侯大平诉被告李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大平,李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755号原告侯大平,男,汉族,1967年4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子长县。被告李小兵,男,汉族,45岁,宝塔区李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大平诉被告李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侯大平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祝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尚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