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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侯大平诉被告李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大平,李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755号原告侯大平,男,汉族,1967年4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子长县。被告李小兵,男,汉族,45岁,宝塔区李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大平诉被告李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侯大平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祝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尚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