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溪信用社与李友英、方光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溪信用社,李友英,方光泉,徐元芳,方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溪信用社诉讼代表人蒋晓勤,主任。被执行人李友英被执行人方光泉被执行人徐元芳被执行人方光平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溪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友英、方光泉、徐元芳、方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512.75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6日,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625‰计算,2016年4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983‰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元芳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环城北路北山公寓2幢502室的房屋,若处置,拍卖所得款扣除优先债权外,申请执行人无剩余款项可受偿;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友英所有的浙A×××××号马自达牌汽车和被执行人徐元芳所有的浙A×××××号柳特神力牌汽车各一辆(现均下落不明)。经查询四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四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6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