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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金荣与丁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荣,丁效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041号原告:杨金荣。被告:丁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荣诉被告丁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荣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荣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金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