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金荣与丁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荣,丁效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041号原告:杨金荣。被告:丁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荣诉被告丁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荣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荣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金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