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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何花女与戚伟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花,戚伟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201号原告何花女,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巨欢,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惠玲。被告戚伟炎,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花女诉被告戚伟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花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徒有劲代理审判员 甄 灼 辉代理审判员 余 小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晓 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