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执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玉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市恒雨蔬菜有限公司,杨玉英,伊志斌,曾宪发,闵泽宏,闫文波,襄阳市金泉富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242-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襄阳市恒雨蔬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玉英。被执行人伊志斌。被执行人曾宪发。被执行人闵泽宏。被执行人闫文波。被执行人襄阳市金泉富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王文革。关于本院审理的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襄阳市恒雨蔬菜有限公司、杨玉英、伊志斌、曾宪发、闵泽宏、闫文波、襄阳市金泉富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文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20069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襄江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