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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与安学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安学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负责人:胡二宁,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美芳,女,汉族。被告:安学全,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诉被告安学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以其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经院长批准后免交;邮寄送达费44.4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庞海花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人民陪审员  于敏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