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晶晶与栾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晶,栾川县公安局,王晶晶,栾川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6行初11号原告王晶晶,女,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刚涛,特别授权。被告栾川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盛草飞,局长。原告王晶晶不服被告栾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行政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18日,原告王晶晶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晶晶承担。审判长 侯占梅审判员 杜海洋审判员 常静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