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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晶晶与栾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晶,栾川县公安局,王晶晶,栾川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6行初11号原告王晶晶,女,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刚涛,特别授权。被告栾川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盛草飞,局长。原告王晶晶不服被告栾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行政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18日,原告王晶晶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晶晶承担。审判长  侯占梅审判员  杜海洋审判员  常静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