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珊、张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珊,张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1046号原告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轶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贞萍,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文磊,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系公司员工。被告张珊,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张帆,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珊、张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