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会敏与翟荣香、王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会敏,翟荣香,王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988号原告:吴会敏,女,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翟荣香,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王志祥(翟荣香之夫),1966年1月7日出生,其他情况同上。原告吴会敏与被告翟荣香、王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17日,原告吴会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会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32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吴会敏负担。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泽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