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明江与刘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明江,刘广东,张凤兰,吕国武,苑冰洁,于立东,金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明江,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代文龙,黑龙江英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张凤兰,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一审被告:吕国武,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一审被告:苑冰洁,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一审被告:于立东,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一审被告:金世强,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再审申请人陈明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西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明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刘广东系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大股东,双方之间具有紧密联系。所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给付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服务费及刘广东直接代扣的行为,应视为直接扣除利息,即以合法的合同形式掩盖非法高利贷的行为。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刘广东提交意见称:陈明江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陈明江提出的刘广东系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创始人、股东,其将服务费代扣的行为系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主张。经审查,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刘广东系该公司的股东,但在法律上他们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无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不能迳行认定双方发生混同。而且,张凤兰等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还签署了一份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即各借款人对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收取服务费的金额及方式是认可的,而此种约定亦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所以陈明江的该项主张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陈明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明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王维平审判员 李仲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