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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4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迪奥科技有限公司与陆明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迪奥科技有限公司,陆明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4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盟迪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任常辉。委托代理人吴琼麟,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明安。委托代理人阙再仑,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盟迪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迪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明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以下事实:一、上诉人盟迪奥公司对原审判决中的第二、三判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上诉人盟迪奥公司确认其在一审起诉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均予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一、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的问题,盟迪奥公司已依法成立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盟迪奥公司在解除与陆明安的劳动合同关系未依法事先通知工会,程序违法,属违法解除。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陆明安的工作年限(2年零6天)以及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应得工资(4600元)的相关事实,原审判决计得盟迪奥公司应向陆明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000元(4600元/月×2.5月×2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计算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二、关于律师费的问题,上诉人盟迪奥公司对原审判决主文的第二、三判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原审判决根据陆明安的胜诉比例,认定盟迪奥公司应付陆明安律师费3667.65元,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盟迪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盟迪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