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库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强,库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强,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库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库车县文化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忠,该局局长。上诉人王国强因与被上诉人库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车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3民初227号-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国强上诉称:本案实质系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件,鉴于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制度以及现实的复杂性,协议签订过程中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之行为,上诉人被欺诈、胁迫签订涉案协议,且与补偿安置协议一同签订的增加款补偿协议书并没有实际履行。本案案情极其复杂,已经在本辖区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新疆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库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案情极其复杂,已经在本辖区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臧苏红审判员 陈 康代理审理员孙朝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克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