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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兵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55号罪犯刘兵,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5日作出(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刘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63202.65元(四人共同承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8月21日交付执行。2006年9月4日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中心集训,2006年10月31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接受教育,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共获考核奖励分9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