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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强诉被告南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南阳市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164号原告陈强。被告南阳市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宋彬。委托代理人刘北、刘轲。原告陈强诉被告南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强减半负担。审判长 任 传 龙审判员 刘 小 宁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