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容与广州市海珠区紫谷寿司店劳动争议2016执205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举 证 通 知 书(2016)粤0105执2052号广州市海珠区紫谷寿司店:你与李容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应该提供下列证据: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5、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6、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二、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制)件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三、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下列证据:1、需要勘验、鉴定、评估、审计才能证明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资料;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已不能继续举证证明的;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四、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第三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追加或同意其参加诉讼的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涉外(包括涉及港澳台)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30日。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举证的,应在举证期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所举证据均应在开庭前3日提交给主审法官)五、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当事人应从提交变更诉讼请求和知道对方变更诉讼请求之日或接到人民法院受理反诉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需要申请证据保全的,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八、当事人对自己所交换的证据,应进行分类编订,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应作简要说明,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合议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份数。九、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于时将所举证据呈送受诉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期交换证据的,应视为提交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已完成庭前交换证据。十、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反驳对方证据的,应当即口头或者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7日内提出新证据。十一、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未经一审庭前交换的,不予质证和认证。十二、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情节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当事人应当在上述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