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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8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莉娜与李立柱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娜,李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8568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娜,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立柱,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张莉娜与李立柱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370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李立柱未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张莉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立柱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李立柱的财产情况,经执行,已到位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案款五千七百四十四元整,剩余部分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李立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张莉娜亦不能提供李立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民初字第23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李立柱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张莉娜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佳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