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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3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廊坊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宗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宗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830号原告廊坊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韩村镇董家务村。法定代表人杨晓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津津,廊坊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陈宗华,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宗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廊坊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