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行审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马涛、张海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马涛,张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05行审86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杜长勇,该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峰,老矿服务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莉,老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马涛。被申请人张海芳。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马涛、张海芳在未经县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多生育一个孩子,系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贾计征决字(2015)001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马涛、张海芳征收社会抚养费180656元,并于同日向二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马涛、张海芳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马涛、张海芳超生事实清楚,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贾计征决字(2015)001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淑君审 判 员 侯宗新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