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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陈香海与王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海,王志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324号原告:陈香海,男,住任县。被告:王志全,男,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海与被告王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香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香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香海承担。审 判 长  刘风坤审 判 员  孔祥平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