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陈香海与王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海,王志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324号原告:陈香海,男,住任县。被告:王志全,男,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海与被告王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香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香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香海承担。审 判 长 刘风坤审 判 员 孔祥平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