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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吴天山与吴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山,吴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163号原告:吴天山,男。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山诉被告吴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天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天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吴天山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