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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5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泽平与被执行人罗义华探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平,罗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泽平,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罗义华,男,汉族,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融水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义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罗义华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义华在融水同习矿业有限公司占有93%的股权,并于2016年4月1日以(2016)桂0225执171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罗义华在该公司占有93%的股权;另查明,融水同习矿业有限公司拥有探矿权(证号:x),应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融水同习矿业有限公司的探矿权(证号:x)。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探矿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树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