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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于世锋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忠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复州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世锋,大连忠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复州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世锋,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系大连复州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山,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忠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天兰,女,1951年1月10日生,汉族,系及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徐建军,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复州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湾新区复州湾镇裴屯村。法定代表人:于世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丽君,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于世锋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忠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复州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普民初字第5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洪山,被上诉人大连忠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天兰、徐建军,被上诉人大连复州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丽君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于世锋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世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世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于世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桑盛红审 判 员  吴义军代理审判员  姜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