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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刑更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马天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天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更75号罪犯马天才,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1日作出了(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天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以(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2月31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马天才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1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天才在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3年12月减刑后,于2014年1月3日获2013年度监狱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8月13日、11月13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6年1月15日获监狱嘉奖二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马天才确���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天才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 康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