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庆阳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建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建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1069号原告庆阳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波,庆阳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何建昌,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庆阳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建昌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立案后,在审理中,2016年4月16日原告以被告何建昌对该笔借款已进行了完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退付原告庆阳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85元。收取的585元,由被告何建昌负担。审判员 任生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