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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宏耀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康矽胶业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康矽胶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宏耀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康矽胶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赵卫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宏耀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周耀发。上诉人佛山市康矽胶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3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应由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中山市,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代理审判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