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徐六平与徐军胜民间借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六平,徐军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徐六平。被执行人徐军胜。徐六平与徐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徐军胜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徐六平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及自2014年8月30日起按月利率4.6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71.5元、执行费6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军胜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军胜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徐六平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徐军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9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六平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军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