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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唐小刚与姜玉虎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刚,姜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唐小刚,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姜玉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姜玉虎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陈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退赔经济损失20000元。本案执行费2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现被羁押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执2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星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丹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