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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付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26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渝0105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二、查获的1.33克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付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某撤回上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红审 判 员  张 良代理审判员  马李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 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