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钟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刑初11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于2015年10月30日20时许,驾驶牌号为皖D7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东长治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平路路口时,遇绿灯自西向北左转弯时,适逢被害人李上全驾驶牌号为上海XXXXX**的电动自行车沿东长治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平路,两车在路口相撞。事发后,被告人钟某即让他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接警处理。被害人李上全受伤后被送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上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钟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案的民事赔偿另行处理。被告人钟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金伟审 判 员 杨凤英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