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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8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汤泽华与林浩、陶小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泽华,林浩,陶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8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汤泽华。被执行人林浩。被执行人陶小兰。申请执行人汤泽华与被执行人林浩、陶小兰(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2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经查,本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存在执行不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洪湘龄执 行 员  薛云嘉代理执行员  王正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