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8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汤泽华与林浩、陶小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泽华,林浩,陶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8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汤泽华。被执行人林浩。被执行人陶小兰。申请执行人汤泽华与被执行人林浩、陶小兰(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2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经查,本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存在执行不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洪湘龄执 行 员 薛云嘉代理执行员 王正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