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县某庄某皮革厂、合伙事务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某县某庄某皮革厂,合伙事务执行人,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1号申请人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某县某庄某皮革厂合伙事务执行人张某某,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无极县郝庄乡牛辛庄村人。申请人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县某庄某皮革厂、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某县某庄某皮革厂已倒闭,查询不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某某常年在外,经四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数额86500元。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债权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可随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130执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彦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