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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诉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590号原告:石某,男,1979年12月14日生,满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82年1月4日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新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