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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执5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3执532-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34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美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