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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白水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依该生效之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未在家,故该执行通知收由其父母代收。2016年4月18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表示撤销其执行申请,至此,该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白水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