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徐学变与李大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学变,李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徐学变,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吕云杰,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大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学变与被执行人李大鹏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02)延民一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学变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送达地址,且被执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学变同意终结本案并申请将被执行李大鹏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故终结本院(2002)延民一初字第1473号民事���决书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延民一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光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梅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