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9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霍小红与张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小红,张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241-1号原告霍小红,男,生于1970年3月21日,汉族,居民。被告张建龙,男,生于1979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小红与被告张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小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建龙在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3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建龙在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3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辛润书代理审判员  周学宝人民陪审员  丁增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