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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宋xx、李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李xx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1刑初4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xx,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肇州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李xx,���,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肇州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肇州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州检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李xx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宋xx、李xx与矫xx、孙xx来到肇州县肇州镇“盛世音都”歌厅内唱歌,矫xx向舞池边上扔了一个啤酒瓶,邻桌的王xx过来质问为什么扔啤酒瓶,宋xx、���xx、矫xx与王xx及王xx同桌的熊xx、董xx、樊xx发生撕扯,宋xx、李xx二人持啤酒瓶殴打樊xx和董xx的头部,宋xx又将其车内千斤顶取出继续殴打樊xx。经鉴定,樊xx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被告人宋xx被及时赶到的公安局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xx到肇州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xx、李xx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之规定,对其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xx、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宋xx、李xx与矫xx、孙xx来到肇州县肇州镇“盛世音都”歌厅内唱歌,矫xx向舞池边上扔了一个啤酒瓶,邻桌的王xx过来质问为什么扔啤酒瓶,宋xx、李xx、矫xx与王xx及王xx同桌的熊xx、董xx、樊xx发生撕扯,宋xx、李xx二人持啤酒瓶殴打樊xx和董xx的头部,宋xx又将其车内千斤顶取出继续殴打樊xx。经鉴定,樊xx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被告人宋xx被及时赶到的公安局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xx到肇州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1、作案工具千斤顶照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犯罪记录调查证明、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xx打架时使用的工具(千斤顶)。案件的发生经过及被告人宋xx、李xx到案的过程。被告人宋xx、李xx与樊xx已经就“盛世音都”打架一事达成和解,被告人宋xx赔偿樊xx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50000元,樊xx、董xx对宋xx、李xx的行为给予谅解。被告人宋xx、李xx在辖区居住期间均无犯罪行为。被告人宋xx、李xx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证人矫xx、董xx、孙xx、王xx、熊xx、包xx的证言。矫xx证实2015年10月28日晚上9点多,我和宋xx、孙xx、李xx、李xx媳妇在“盛世音都”歌厅唱歌,我向舞池边上扔了一个啤酒瓶,因此事与邻桌争吵进而动手厮打起来,随后宋xx和李xx拿啤酒瓶打他俩。在歌厅外我和孙xx一起打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董xx证实2015年10月28日晚上9点多钟,我与王xx、樊xx、熊xx在“盛世音都”歌厅唱歌,樊xx与一个较瘦的男子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起来,我也上前打了较瘦男子脸部一拳,樊xx欲上前打那个较瘦男子时将我扑倒,我要起来时脑袋被谁在后面用啤酒瓶打了两下。出歌厅我看见那个较瘦的男子、一个女的、穿红色马夹的男子和樊xx厮打在一起,我跑过去拉仗,后来警察就来了。孙xx证实在歌厅外面,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和我对象矫xx发生口角,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上前打我们,我们就互相厮打起来。王xx证实我与董xx、熊xx、樊xx在“盛世音都”歌厅唱歌,与隔壁桌的人发生口角,双方在歌厅里和歌厅外打架的经过。熊xx证实,2015年10月28日晚上,我与王xx、樊xx、董xx在“盛世音都”歌厅唱歌,我看见双方的人在歌厅外面厮打,樊xx身上有血,对方那个胖子从车上拿下一个千斤顶,用千斤顶打樊xx脑袋两下。包xx证实2015年10月28日晚上9点多钟,在歌厅里唱歌的5号桌和3号桌因扔酒瓶子,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起来。3号桌那个较胖的男子在2号桌拿起两个啤酒瓶,朝5号桌那个矮个子男子身上和脑袋上各打一啤酒瓶子,我过去拉开他们,之后他们就出歌厅了。3、被害人樊xx的陈述。2015年10月28日晚上,其与朋友王xx、熊xx、董xx在肇州县“盛世音都”歌厅唱歌,与宋xx、李xx、矫xx等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的过程。4、被告人宋xx、李xx的供述和辩解。宋xx供述2015年10月28日晚上,我和李xx、矫xx以及他俩对象,在肇州县的“盛世音都”歌厅唱歌,矫xx往桌外撇了一个啤酒瓶子,有个男子过来与其发生争吵进而双方发生厮打,我拿起两个啤酒瓶子朝那个男子打过去。在歌厅外面,我看见一个男子和矫xx对象打起来,随后回车上拿下一个千斤顶,冲上去用千斤顶打了那个男子。李xx供述2015年10月28日晚上9点多钟,我和我对象“小月”、矫xx和他对象孙xx、宋xx在“盛世音都”歌厅唱歌,矫xx往舞池方向扔了一个啤酒瓶子,接着邻桌过来两个人找我们理论,之后矫xx和那两个人厮打起来,我拿起一个啤酒瓶朝那个男子头部打了一下。在歌厅外,我看见矫xx和那个男子厮打在一起,我也上前朝那个男���后背踢了两脚。5、肇州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文书。证实樊xx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6、视频资料。证实2015年10月28日晚上在“盛世音都”打架的过程。经质证,被告人宋xx、李xx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李xx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xx、李xx犯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宋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xx、李xx虽致他人��微伤,但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代理审判员  宋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霍金鑫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